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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案例研读系列之第二十八条

时间: 2024-01-14 09:48:55作者: 安博电竞竞猜官网网址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案例研读系列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进行检验确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原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本次修订中此条内容无修改。

  此条是关于合同工程价款的规定,本条就是前述条款中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固定价款的具体运用,为合同工程价款的基本认定。

  1、碧青园公司主张撤销分包合同是否应予支持;2、双方应依据何种方法结算工程价款;3、德建科技公司主张的损失40750元有无依据。

  碧青园公司对德建科技公司提供的涉案施工图纸及预算编制进行确认后,双方于2108年4月签订的涉案《德州市沙王河水ECO及水环境综合治理景观绿化工程(景观塔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上的约束力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碧青园公司要求撤销合同价格条款,虽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但其提交的回复函系德州市丰翼项目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回复,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及景观塔竣工结算总价表系德州市丰翼项目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既无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又无鉴别判定人员签名,不符合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且均不能约束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碧青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签订涉案合同时己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碧青园公司申请撤销涉案合同价格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进行检验确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案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未增加或减少,一审法院未支持碧青园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程序合法。

  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案号(2021)鲁1491民初392号。

  北京碧青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案号:(2021)鲁14民终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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