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方法的转包都不答应。转包人与转承揽人有必要是两个没有从属联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安排或个人。《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承揽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的,或许违反本法规则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1)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悉数职责,不实行施工、办理、技能指导等技能经济职责。转包人在承揽工程后,并不建立项目经理部,也不派遣技能人员和办理人员对工程建造来办理和技能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办理费的方法,将悉数工程转让给转承揽人,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中应由承揽人(转包人)实行的悉数职责。(2)转包人将合同权力与职责悉数转让给转承揽人,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造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实行原合同约好的悉数建造工程使命,悉数的建造工程均由转承揽人完结,这样在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3)转包人对转承揽人的实行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联系的前提下,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转承揽人应就建造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当相应的职责。一起,转包人也应依照原合同就建造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当相应的职责。这儿要特别指出的是,依照法令规则,承当连带职责有必要有法令定规则或合同的约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承揽单位有前款规则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许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质量衡量原则形成的丢失,与承受转包或许分包的单位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因而转包人与转承揽人应就建造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