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3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的63个条文停止执行,具体条文如下:
(三)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四)项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E级锅炉、茶水炉鉴定认可。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停止执行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对其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二)停止执行第十一条非档案岗位人员从事档案管理、鉴定、咨询服务资质认定。
(三)停止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重要设备等项目档案验收。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一)停止执行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施审查、竣工验收。
(五)停止执行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十四条设置污水排放渠道和相应的售货亭、台和防雨、防晒、防蝇、防尘、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审批。
(一)停止执行第五条运送、处置建材、渣土“资质证”、“资格卡”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七条“一日游”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审核、年审及“一日游”客运的机动车辆定点、定线经营审批。
停止执行第六条昆明市市级有关部门对拍卖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的前置审批。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入城通行证审批(含货运车辆和核定载人数13座以上的客运车辆、摩托车)。
(二)停止执行第十三条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进入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审批。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施工图设计按照规划管理程序执行。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由公安、房管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停止执行第六条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审批。